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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及设施租用

租用守则

租用守则

 

   *(只提供中文版)

  1. 租用团体必须遵守本会所定的「租用守则」。如有违反,本会有权随时终止租用房间及设施的服务,已缴款项将不获退还。
  2. 租用团体须前往大堂接待处办理交收场地手续。交场时间以租用团体全部离开该场地,并于大堂接待处办理退还场地手续为准。
  3. 租用团体可于所租用的时间前15分钟接收场地。
  4. 租用团体须准时交还场地。
  5. 非租用申请表格内所述的人士不得进入租用场地。
  6. 场地租用费已包基本设施,若租用团体需自行携带任何影音设施或器材进入本会场地,请于最少两天前通知本会。
  7. 未经本会许可,租用团体不得在本会大楼范围内摆放任何物品,或张贴告示、通告及任何宣传物品。
  8. 本会大楼范围内,严禁吸烟及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交易。
  9. 未经本会许可,租用团体严禁于租用场地内饮食。如有违反,本会保留权利追讨相关的清洁费用。
  10. 租用团体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场地内的固定设施,使用房间后所有台椅、设备用品须安放原位及保持原状。如有违反,本会保留权利追讨相关复原场地设施的费用。
  11. 租用期间,所有设施如有损毁、破坏或遗失,租用团体须按市价赔偿本会的损失
  12. 本会只提供场地及设施之租用服务及设施之技术支持服务,租用团体须自行购买适合的保险计划以保障租用团体及使用者之人身及财产之安全。租用团体须提供第三者保险证明。
  13. 租用团体举办的活动如须向政府部门申请活动牌照,须事先获批准后方可向本会申请场地。如因牌照未能批出而须取消场地租用,已缴款项将不获退还。
  14. 租用团体的一切活动与本会无关。
  15. 租用团体在本会进行的一切活动均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的规定。
  16. 租用团体签收场地后,如因任何事故而停止使用场地,已缴款项将不获退还。
  17. 如于租场当天悬挂8号或以上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如租用团体为幼儿园/育婴园,则悬挂3号或以上风球或发出红色暴雨警告讯号亦适用),租用团体可取消使用当天已租用的场地,并可选择更改租用日期或要求退款。更改租用日期于3个月内有效。
  18. 租用团体不得将场地分租或转租予其他团体/人士。
  19. 租用团体所发出的音量,不可对他人造成滋扰。如有违反,本会有权随时终止场地的使用。
  20. 场地租用申请在得到本会批核后,租用团体方可使用本会的地址作宣传用途,宣传品须先交本会审阅,而宣传品上显示本会名称或地址的字体亦不能大于租用团体或主办机构名称的字体,待本会批核后,租用团体才可发放。租用团体在公开发布、宣传、推广或刊登广告推广其活动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的名义,或令人相信该等活动与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有任何的关系或联系。如有违反,本会有权随时终止租用场地及不会退回已缴付之款项。
  21. 如本会设施发生临场故障,致令租用团体不能进行部份活动,租用团体可获退回相关器材的额外租金;如令整个活动不能进行,租用团体则可选择另订租用日期及时间或要求退款。
  22. 如租用团体所举办之活动须携带动物作表演用途,须事前向本会申请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23. 未经本会许可,租用团体不得使用租用场地以外的空间,如走廊、楼梯、广场、大堂。
  24. 本会保留关闭租用场地之权利。本会如未能如期提供租用之场地,租用团体可选择更改租用日期或要求退款,更改租用日期于6个月内有效。
  25. 本会对所有场地租用申请,均保留最终决定权。本会亦毋须就拒绝租出场地作出解释。
  26. 所有因租用团体改变租用场地/大楼公众地方原有场地设计而引致之一切法律/赔偿责任,一概由有关之租用团体负责。
  27. 如有设施遭到损坏,租用团体必须实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28. 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物品或不雅物品进入本中心范围。
  29. 在使用场地设施时,租用团体必须自行负责应邀参加者或以其他身份出席者之人身安全。
  30. 租用团体及其活动参加者必须自行保管其个人及团体之财物,倘有任何遗失及损坏,本会恕不负责。
  31. 本会不会承担任何人士因参与举办之活动而引致之伤亡/损失所引起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或赔偿。
  32. 如租用团体人或获其授权的任何人士在使用租场设施时,因租用团体本身或获其授权人士的疏忽而引起或引致任何人士死亡、受伤、蒙受损失或损害,以致有关人士向本会提出诉讼、申索及要求,租用团体须向本会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
  33. 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已就在本会礼堂/ 201-205室 / 爱心广场表演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播放或放映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和卡拉OK录像制品,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协议。申请人如在本会礼堂/ 201-205室 / 爱心广场表演、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权作品由该三家版权特许机构管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该等作品并非相关特许协议所豁除,申请人无须另行向上述机构申请特许。有关的豁除事项节录如下: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 除外条款

  1. 使演出作品以任何形式包括录音制品/音乐录像或电话铃声透过数字传送及/或出售(经互联网/流动通讯或其他途径)。
  2. 使演出作品能在持牌场所地域之外(包括互联网上)听见/看见的权利。
  3. 有关任何涉及声音或影像纪录之版权。
  4. 复制任何本协会之曲目。
  5. 改写歌词或改编本协会曲目之权利。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46 3268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联络。

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 - 不包括的权利

  1. 此牌照并不授权持牌人去作任何可能侵犯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卡拉OK录像之任何版权之行为。
  2. 此牌照并不能扩展为授权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卡拉OK录像之复制、混音、复录或辑录。
  3. 此牌照并不准许持牌人使用未经授权之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卡拉OK录像。
  4. 此牌照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卡拉OK录像。

如有查询,请致电:2861 4318与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联络。

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 - 权利保留

  1. 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及/或其会员在此申明保留所有未经明确许可予持牌人的有关其拥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权利。
  2. 本条文所载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持牌人进行以下行为:
    a) 将作品包括在广播内、或以复制、制作复制品、重新混音、复录、辑录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作品,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构成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或
    b) 公开播放任何未经授权复制的作品。
  3. 持牌人明确承诺并保证将不会进行上述第2段所列的行为。
  4. 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及其会员在此申明保留所有追讨未经授权或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及补救。

如有查询,请致电:2520 7000与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联络。

  1. 本会台阶共有三座,每座最多可供9人站立或承戴重量不能超过630kg。租用团体须注意:台阶只能由本会音响控制员负责安装及拆除,而台阶亦只能于用场前安装直至完场时才可拆除,活动期间亦不能自行移离原本位置。另使用者只能在台阶上站立或端坐,严禁在台阶上玩耍及蹦跳,或进行一些危险动作。违规者,所引至之后果一概由有关之租场团体负责。

生效日期: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