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服務須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長者地區中心/ 長者鄰舍中心/ 長者活動中心或醫務社會服務部轉介。
暫託服務使用者或其家屬,可直接向本中心查詢或提出申請而不須經 「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的評核;在情況許可下,申請人需於服務前三天提出申請。
可於兩個星期前以親身、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中心負責人。
暫託服務使用者最遲於終止服務的前一天,以親身、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中心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