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鼓勵僱主聘用殘疾青少年,僱主可透過計劃試用參加者,以了解其工作能力。在試用期間,僱主可獲發補助金,金額為每位參加者每月實得工資的一半,上限為$3,000元(兩者以數目較少者為準),為期最長三個月。
服務機構因應職位空缺的要求,物色最適合的殘疾求職者並轉介給僱主面試試用。如雙方同意僱用條件,服務機構會給予僱主一份參加計劃的證明書,確認有關試用的細節。在試用期間,服務機構會積極跟進參加者的工作表現,以及協助他們盡快適應工作。

如參加者在就業見習期完成後已穩定就業,參加者可省去參與在職試用。
在職試用期完成後,僱主可自行決定會否聘用參加者。
僱主須按法例為每位參加在職試用超過60天的參加者安排強制性公積金。
參加者在試用期內已屬僱員身份,受到《僱傭條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