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守則


  1. 租用團體/使用者須遵守本會所定的「租用守則」。違規者,本會有權隨時終止租用房間及設施,已繳付的租賃費用亦不會退回。

  2. 租用團體可於租用時間前十五分鐘接收場地;及後須準時交還。

  3. 非在租用申請表格內所列明的特定參加者不得進入租用房間。

  4. 租用團體必須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未經本會許可,租用團體不得私自攜帶任何影音設施或器材進入本會場地。

  5. 未經本會許可,租用團體/使用者不得在本會大樓範圍內擺放任何物品或張貼指示、通告或任何宣傳物品。

  6. 本會大樓範圍內,一律禁止吸煙及禁止任何形式的買賣交易。

  7. 租用團體/使用者不得在租用場地內飲食。違規者,本會保留權利追討相關清潔費用。

  8. 租用團體/使用者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場地內的固定設施,使用房間後所有檯椅、設備用品須安放原位及保持原狀。違規者,本會保留權利追討相關重設場地設施費用。

  9. 租用期間,所有設施如有損毀、破壞或遺失,租用團體須賠償本會損失

  10. 租用團體/使用者於本會場地內因舉辦的活動所引致的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本會概不負責。

  11. 如團體/使用者舉辦的活動須向政府部門申請活動牌照,請先獲批准後方向本會申請場地。如牌照未能批出,本會恕不負責,及不會退回已繳付的租金。

  12. 更改租用時間或更改租用房間一律作取消租用場地論。

  13. 如租場當日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如租場者為幼兒園或育嬰園,則懸掛三號或以上風球或發出紅色暴雨警告訊號亦適用),租用團體可取消使用當天已租用的場地,並可選擇更改租用時間或要求退款。更改租用時間在三個月內有效。如租場人士於使用房間時,突然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如租場者為幼兒園或育嬰園,則懸掛三號或以上風球或發出紅色暴雨警告訊號亦適用),本會則須照常收取房租。如於使用場地前,除下所有風球或暴雨警告訊號,租用團體須於警告訊號除下後2小時內,致電通知本會(大堂接處電話:2357 5731)是否繼續使用當天場地,否則本會作取消使用當天已租用的場地論。

  14. 租用團體不得分租或轉租予其他團體/人士。

  15. 車位只供租場人士租用,及須由租場人士直接繳付相關的費用。

  16. 租客人士所發出的音量,不可以對其他人士構成滋擾。違規者,本會有權隨時終止租用場地。

  17. 租用團體嚴禁使用本會之名義作宣傳用途,違規者,本會有權隨時終止租用場地及不會退回已繳付的租金。

  18. 場地租用申請在得到本會批核後,租用團體方可於使用本會之地址作宣傳用途;及在宣傳品上之本會地址的字體不能大於租用團體或主辦機構名稱的字體。

  19. 如本會設施臨場發生故障,致令租用團體不能進行部份活動,租用團體可獲退回相關器材的租金;如令整個活動不能進行,租用團體可選擇另訂租用時間或要求退款。

  20. 本會有權隨時終止租用場地而無需給予解釋。